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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南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住房保障专责小组关于印发《2024年度港南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11-06 09:05     来源:港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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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八塘街道办,各成员单位:

为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结合我区实际,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研究起草了《2024年度港南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经区政府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附件:《2024年度港南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港南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指挥部

       住房保障专责小组(代章)

     2024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4年度港南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

为推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持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和地震高烈度设防地区农房抗震改造(以下简称农村危房改造),保障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基本住房安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任务

2024年度全区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63户,其中,八塘街道4户,桥圩镇9户,湛江镇13户,东津镇7户,木格镇2户,木梓镇18户,新塘镇 1户,瓦塘镇9户。以上任务之外的新增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各镇(街道)须应纳尽纳、应改尽改,先行组织实施,区住房城乡建设局积极协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力争纳入明年国家和自治区支持范围。

二、工作程序和要求

(一)改造对象。

纳入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支持范围,必须符合三个方面条件: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农户身份属性是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其唯一住房是危房或无房或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上地区未达抗震标准(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农户符合条件的,可将其再次纳入支持范围)。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包括易返贫致贫户(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农村户籍人口享受城市低保的视为农村低保户。

在同等条件下,对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家庭、残疾人家庭、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和诚信计生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无房户、复员军人(包括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下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退役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家庭、易返贫致贫户和脱贫户等予以优先安排。

(二)建设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面积实行最低和最高限制。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4人户以上人均不低于13平方米。新建农房要执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0〕70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桂自然资发〔2020〕70号文件部分内容的通知》(桂自然资发〔2023〕27号)以及《贵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港市自然资源局、贵港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加强我市农房管控实施意见的通知》(贵住建〔2020〕16号)文件规定,加强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发挥村庄规划指导约束作用,按照“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农房建设规划管控办法或村庄规划设计通则等要求审批新增宅基地和新建农房。新建农房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应充分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灾害易发地段,不占或少占耕地,顺应地形地貌,不得随意切坡填方弃渣,不挖山填湖、不破坏水系、不砍老树,形成自然、紧凑、有序的农房群落。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在核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农房建设设计方案须经专业设计或使用农房建筑通用图集,要满足质量安全和抗震设防要求,完善农房使用功能,积极推广绿色建材应用和新型建造方式,建设清洁厨房,推进水冲式厕所入户建设,户厕与住房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投入使用。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城镇供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供水,因地制宜推进供水入户,同步推进消防取水设施建设。因地制宜推广装配式钢结构、装配式混凝土结构、木竹结构等安全可靠的新型建造方式,推进无障碍建设和改造。

(三)补助标准。

自治区制定基本户均补助标准,原则上户均补助3.17万元,其中中央补助2.68万元,自治区补助0.49万元。我区获得补助资金 199.58万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68.69万元,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30.89万元。具体到农户的补助标准根据农村危房等级、改造方式和改造后房屋建筑面积等不同情况,港南区实行差异化补助,具体分档标准如下:

危房改造C级危房需要维修加固的为一档,原则上补助2万元/户。

危房改造D级危房需要新建的,以平均1200元/平方米建设费用测算,按改造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分三档补助:

1.改造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60平方米以下的(不含60平方米)为第一档,原则上统一补助3.4万元/户;

2.改造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80平方米以下的(不含80平方米)为第二档,原则上统一补助3.85万元/户;

3.改造后的房屋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及80平方米以上的为第三档,原则上统一补助4.5万元/户;

4.新建农房脱贫户在以上补助的基础上额外补助550元/户。

具体的补助资金根据实际统筹拨付,改造费用超出补助资金部分由农户自行解决。

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不得超过新建或维修加固实际所花费的资金,对无自筹能力的特殊困难农户,按照标准(最低)建设面积建筑成本予以全额补助实行兜底解决。农村危房改造财政补助资金严格按照“一卡(折)通”渠道,由财政部门通过银行直接拨付到农户。由乡镇、村委会组织代建或采取统建的,可在明确改造标准、征得农户同意并签订协议的基础上,将补助资金直接支付给乡镇、村委会或施工单位。

(四)实施程序。

⒈确定对象。按照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的程序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对于保障对象中失能失智无法提出申请的特殊人员,由村委会(社区)帮助其提出住房保障申请。

⒉危房评定。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开展危房评定,将C、D级危房或无房户或抗震设防烈度7度及7度以上地区未达抗震标准的纳入改造范围。

⒊制定方案。以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2024年度广西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代替可行性研究报告。区住建局要制定本地区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将任务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和危房改造农户,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⒋签订协议。乡镇人民政府要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改造合同或协议,明确补助标准、建设要求、完成时限、抗震要求、拆旧时间等内容。

⒌组织施工。危房改造以分散分户自行改造、自建房屋为主,农户自建房屋确有困难且有统一建设意愿的,要帮助其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进行统一建设。

⒍竣工验收。实行县、设区市和自治区三级验收制度,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会同财政、乡村振兴等部门和乡镇共同组成验收组,及时并逐户组织验收;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市级抽查验收,抽查比例不低于10%;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将根据情况组织开展自治区级抽查验收。

⒎拆除旧危房。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经批准易地新建住宅的,应严格执行建新拆旧要求,将原宅基地交还村集体。

⒏拨付补助资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农村危房改造户资料进行整理,于每月25日前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同级财政部门于30日内通过“一卡(折)通”拨付资金(委托代建或统建的,直接拨付到代建方或统建方账户)。

(五)工作要求。

⒈加强技术指导。组织技术服务队走村入户,指导农户修缮农房和新建房屋;乡村建设综合服务中心应不定期到建房工地进行检查指导。

⒉强化抗震设防。加强农村危房改造知识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知识宣传教育;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文件要求,落实抗震措施。

⒊抓好建设管理。危房改造的新建房屋要按照桂自然资发〔2020〕70号和桂自然资发〔2023〕27号文件要求,规范开展宅基地审批工作,落实“一户一宅”政策;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再开展宅基地审批工作;完善农房功能,配套建设卫生厕所和清洁厨房;加强特色塑造,保护传统民居。

⒋抓好信息管理。严格落实“一户一档”要求,将农村危房等级评定结果、补助标准、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环节审批结果等资料归档,并及时将信息录入全国农村危房改造管理信息系统。

⒌减轻农户负担。积极拓宽资金筹措渠道,建立多元化资金筹措机制。根据地方财力,对于特别困难的危房改造户,可以通过财政贴息、给予风险补偿金、投保政策性保险等方式支持农村危房改造。同时,在农户投入和财政资金之外,积极引导信贷资金、民间资本、社会捐助、保险机构等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和支持农村危房改造。鼓励各乡镇采取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房屋等方式,供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能力弱的特殊困难农户周转使用。村集体也可以协助盘活农村闲置安全房屋,向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进行租赁或置换,可给予租赁或置换补贴,避免因建房而返贫致贫。

三、资金筹措

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筹措主要渠道是财政补助和农户自筹。经测算,农村危房改造拆除重建每平方米平均造价约1200元,按每户建房80平方米计算,户均投资约9.6万元。2024年全区实施农村危房改造63户,计划总投资约251.68万元。投资计划如下:

(一)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170.79万元(其中2024年下达资金168.69万元,2023年剩余资金2.1万元)。

(二)自治区财政补助资金30.89万元。

(三)区本级财政补助资金50万元。

四、实施步骤

(一)前期工作阶段(2024年6月底前)。做好危房等级评定、危房改造对象确定、规划选址、补助资金筹措和危房改造协议签订等工作。

(二)实施阶段(2024年7—10月)。印发年度实施方案,农村危房改造按照7月全面开工、10月基本竣工的进度推进。

(三)验收阶段(2024年11—12月)。对年度实施项目进行验收,全额拨付补助资金,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及时总结经验。

五、工作职责

港南区人民政府是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整合资源,形成合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村村民委员会是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应做好组织、指导和服务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组织开展房屋安全性鉴定、农房建设管理和培训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民政部门负责认定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农业农村(乡村振兴)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认定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认定易返贫致贫户(即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和符合条件的其他脱贫户,督促严格落实“一户一宅”政策。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区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组织领导,按照职责分工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六、保障措施

区住建局要组织动员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专业机构和技术人员广泛参与危房鉴定、农村房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切坡建房技术指导等工作。组织开展全区各级业务培训,切实将技术标准、工作要求传达至每一名工作人员,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结合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工作,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建筑工匠培训,增强农村建筑工匠遵规守法、按规划按要求建房的自觉性。要通过印发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明白卡”、上门宣传等方式,加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支持度。鼓励村民投工投劳、就地取材开展建设,积极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吸纳更多农村低收入群体就近就业。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村危房改造资金使用过程监管,确保财政补助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要畅通违法违纪线索和问题举报渠道,加强社会舆论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杜绝吃拿卡要等违法违纪现象发生。要按照改造进度要求抓紧推动,及时报送进展情况,杜绝弄虚作假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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