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林业局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2018-07-11 00:00 来源:港南区林业局 作者:
港南区林业局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的通知》(桂政办发〔2018〕58号)精神,我局经过认真梳理,现公布第一批“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详见附件):
港南区林业局容缺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申请材料 | 容缺时限 | 容缺补正方式 | 备注 | |
可容缺材料 | 不可容缺材料 | |||||
1 | 林木采伐证核发 | 1.林木所有权证书或使用权证书; 2.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非必要,征占用林采伐时提供); 3.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非必要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树木的采伐时提供); 4.退耕还林验收报告(非必要,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的林木采伐时提供)。 |
1.集体(个人)林木采伐申请表、国有林木采伐申请表; 2.伐区调查设计成果材料; 3.生态影响评价材料(非必要,属国有一级公益林时提供); 4.退耕还林合同(非必要,退耕还林补助期满后的林木采伐时提供)。 |
3个工作日 | 1.邮政寄递 2.电子邮件 | |
2 | 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占用或者征收、征用林地审核 | 1.用地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委托办理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明);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3.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经办机构内部共享,申请人申请时无须提交); 4.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公示材料(经办机构内部共享,申请人申请时无须提交); 5.林业部门审查意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限额情况,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经办机构内部共享,申请人申请时无须提交); 6.查处报告(经办机构内部共享,申请人申请时无须提交)。 |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长期占用林地的林地证明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含红线图、布局图); 4.林地现状图 5.用地单位与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签订的补偿协议及其主管部门同意占用的意见材料(非必要,涉及长期占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的需提供); 6.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 |
3个工作日 | 1.邮政寄递 2.电子邮件 | |
3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无 | 1.木材运输许可申请表 ; 2.木材合法来源证明文件(包括:(一)木材属于采伐(挖)后第一次运输的,应提交林木采伐(挖)许可证。属于苗圃培育的树蔸树木,应提交乡镇以上林业管理机构或者国有苗圃、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属于采伐迹地更新采挖的树蔸树木, 应提交乡镇以上林业管理机构或国有林场的证明材料。(二)木材属于二次或二次以上运输的,应提交上一次运输木材的木材运输证。(三)木材属于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没收及拍卖的,提交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裁定文书以及拍卖木材的票据;属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案件临时处置的木材,提交允许处置木材的文件。(四)属于旧房木料的,提交乡镇以上林业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五)属于从国外进口入境的木材,运输直达进口目的地后,需再次运输的,提交有关进口许可证明文件。(六)属于农村居民采伐(挖)房前屋后和自留地上个人所有零星林木的木材, 应提交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林业管理机构的证明材料。) 3.林业植物检疫证(非必要,依法必须经过植物检疫的需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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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1.用地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 2.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备案确认文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项目初步设计等批准文件;属于批次用地项目,提供经有关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说明书并附规划图); 3.主管部门或机构同意临时占用的意见材料(非必要,涉及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和森林公园的林地时提供); 4.林地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经办机构内部共享,申请人申请时无须提交); 5.林业部门审查意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拟使用林地和采伐林木情况,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情况,使用林地限额情况,现场查验、公示情况等。经办机构内部共享,申请人申请时无须提交); 6.查处报告(经办机构内部共享,申请人申请时无须提交)。 |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临时占用林地的林地证明材料(包括:林地权属证书、林地权属证书明细表或者林地证明。); 3.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或者林地现状调查表; 4.林地现状图 5.用地单位与被使用林地的单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或者其他补偿证明材料; 6.相关规划或者相关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规划的证明材料(非必要,涉及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规划的建设项目); 7.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方案或者与林地权利人签订临时占用林地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协议; |
3个工作日 | 1.邮政寄递 2.电子邮件 | |
5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1.森林经营单位法人证明; 2.森林经营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3.使用林地现场查验表(经办机构内部共享,申请人申请时无须提交); 4.公示情况(经办机构内部共享,申请人申请时无须提交)。 |
1.使用林地申请表; 2.项目批准文件或者修筑工程设施必要性的说明; 3.修筑工程设施内容、使用林地面积等情况说明(须附使用林地现状图和项目平面布局图)。 |
3个工作日 | 1.邮政寄递 2.电子邮件 | |
6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1.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 2.治理协议。 |
1.营利性治沙治理申请表; 2.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 3.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3个工作日 | 1.邮政寄递 2.电子邮件 | |
7 | 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使用权证书核发 | 1.个人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法定代理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和载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的委托书。 | 1.林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登记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证明文件; 3.林权证(非必要,申请林权变更或注销时提供); 4.林权依法变更或者灭失的有关证明文件(非必要,申请林权变更或注销时提供)。 |
3个工作日 | 1.邮政寄递 2.电子邮件 | |
8 | 林木资产抵押物登记 | 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 2.评估报告(非必要,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需评估时提供)。 |
1.林权抵押登记申请书; 2.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 3.林木或林地所有权、使用权权属证明; 4.林权权利人同意抵押意见书; 5.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的相关资料,包括:林地类型、坐落位置、四至界址、面积、林种、树种、林龄、蓄积量; 6.借款人和抵押人共同持变更合同、《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和其他证明文件(非必要,申请变更变更抵押林权种类、数额或者抵押担保范围时提供) |
3个工作日 | 1.邮政寄递 2.电子邮件 | |
9 |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1.持枪证(非必要,持枪猎捕的提供)。 | 1.狩猎证申请表; 2.证明猎捕目的的有效文件和说明材料; 3.猎捕方案。 |
3个工作日 | 1.邮政寄递 2.电子邮件 | |
10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 1、申请人身份证 | 1.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申请表 2.用火范围地形图 |
3个工作日 | 1.邮政寄递 2.电子邮件 | |
11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1.申请人身份证。 | 1.进入森林高火险区审批表。 | 3个工作日 | 1.邮政寄递 2.电子邮件 | |
12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1.报检(承办)人身份证、单位经营许可证副本(非必要,除用省内证换领出省证外其它的均需要) |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非必要,除用省内证换领出省证外其它的均需要); 2.产地检疫合格证(非必要,凭产地检疫合格证换发植物检疫证书时提供); 3.植物检疫证书(非必要,省内证换出省证的,或省际间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时提供); 4.植物检疫单证(非必要,国外进口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换《植物检疫证书》时提供)。 |
3个工作日 | 1.邮政寄递 2.电子邮件 | |
13 | 对从外省调入应施检疫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同意 | 1.报检(承办)人身份证、单位经营许可证副本(非必要,除用省内证换领出省证外其它的均需要)。 | 1.森林植物检疫要求书申请表 | 3个工作日 | 1.邮政寄递 2.电子邮件 | |
14 | 签发产地检疫合格证 | 1.报检(承办)人身份证、单位经营许可证副本(非必要,除用省内证换领出省证外其它的均需要)。 | 1.产地检疫申请表 | 3个工作日 | 1.邮政寄递 2.电子邮件 3.其他。现场检疫时提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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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核发) | 1.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单位还应当提供章程。 | 1.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经营场所、生产用地权属证明材料以及生产用地的用途证明材料; 3.林木种子生产、加工、检验、储藏等设施和仪器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说明材料以及照片; 4.林木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等技术人员基本情况的说明材料以及劳动合同; 5.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证明。其中从事籽粒、果实等有性繁殖材料生产的,还应当提供具有安全隔离条件的说明材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的采种林分证明以及照片(非必要,从事林木种子生产的提供); 6.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或者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品种权转让公告、强制许可决定(非必要,从事具有植物新品种权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提供); 7.林木良种证明材料(非必要,从事林木良种种子生产经营的提供); 8.育种科研团队、试验示范测试基地以及自主研发的林木品种等相关证明材料(非必要,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提供); 9.引种成功的证明材料(非必要,生产经营引进外来林木品种种子的); 10.种子进出口许可证明(非必要,从事林木种子进出口业务的提供); 11.转基因林木安全证书(非必要,(从事转基因林木种子生产经营的提供)。 |
3个工作日 | 1.邮政寄递 2.电子邮件 | |
16 | 收购珍贵树木种子和限制收购林木种子批准 | 1.林木种苗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明(属单位申请的提供单位证明,属个人申请的出示居民身份证及复印件 | 1.申请表 2.种子用途证明材料 | 3个工作日 | 1.邮政寄递 2.电子邮件 | |
17 | 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 | 1、申请人身份证 | 1.森林防火期内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审批表 2.用火范围地形图 |
3个工作日 | 1.邮政寄递 2.电子邮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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